商 洛 学 院 文 件
商院〔2023〕102号
关于印发《商洛学院
科研经费管理办法(修订稿)》的通知
校内各单位:
《商洛学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修订稿)》已经2023年9月12日院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商 洛 学 院
2023年9月13日
商洛学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修订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学校科研经费管理,提升科研管理服务水平,提高科研经费使用效益,激励科研人员积极开展科研活动,确保学校科研项目顺利实施,根据《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国家自然基金资助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1〕177号)、《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1〕237号)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省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实施意见》(陕政办发〔2022〕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研经费包括纵、横向科研项目经费。纵向科研经费是指各级政府部门批准立项的科研项目经费和经我校科研管理部门认定的按纵向项目管理的科研项目经费;横向科研经费是指以学校名义面向企业或其他社会组织开展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等横向科研合作活动或提供社会服务获得的科研经费。
第三条 以学校名义获得的科研经费必须汇入学校账户,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专款专用,独立核算。
第四条 学校科研经费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各职能部门、二级院(部)和项目负责人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确保经费使用权、管理权和监督权的有效行使。主要职责如下:
(一)项目负责人是科研经费使用的直接负责人,对经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经济与法律责任。项目负责人要熟悉有关财政法律法规和科研经费管理制度,依法、据实编制科研项目预算,按照批复预算和合同(任务)书规范使用经费,接受上级和学校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二)科研管理部门负责科研项目和合同(任务)书的管理,审核预算和调整,监督项目负责人按照合同(任务)书履行义务,按期办理项目结题及非涉密科研项目的信息公开,负责学校科研形成的知识产权等的管理;
(三)财务处负责科研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审核项目预决算,监督、指导项目负责人规范使用科研经费;
(四)资产管理处负责科研仪器、设备的采购、固定资产入账和处置;
(五)审计处负责科研经费的审计监督;
(六)二级院(部)是科研活动的基层管理单位,对本单位的项目经费使用承担监管责任。二级院(部)应根据学科特点和项目实际需要,合理配置资源,为科研项目执行提供条件保障,监督预算执行,督促项目进度。
第二章 预算管理
第五条 项目负责人根据相关经费管理规定,结合科研活动的规律和特点,按照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的原则,编制科学、合理、可行的经费预算,原则上直接费用的开支均不设比例限制。
第六条 科研经费预算按照项目相关办法或合同约定执行。项目预算经项目主管部门或科研管理部门审批后报财务处备案并作为预算控制依据。
第七条 项目经费预算一经批复,严格按批复预算的开支范围、标准和项目研究进度执行,不得超预算开支。在项目预算额度不变的情况下,预算确需调剂的,按以下规定予以调剂:
(一)设备费如需调增,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二级院(部)审核,科研管理部门会同资产处统筹考虑学校现有仪器设备配置情况、科研项目实际需求等,及时办理调剂手续。
(二)劳务费、业务费预算如需调剂,由项目负责人根据科研活动实际需要自主安排。
(三)间接经费预算总额不得调增,可调减用于直接费用,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二级院(部)审核,科研管理部门审批。
第八条 为保障科研项目的顺利实施,在其经费全额到账后,项目负责人可在放弃绩效奖励的基础上申请配套经费,配套经费总额不得超过该项目当年绩效奖励总额。
第九条 在项目实施期间出现项目计划任务调整、项目承担单位变更以及不可抗力造成的原因等影响经费预算执行的重大事项,须按程序上报项目归口部门批准。
第三章 经费管理
第十条 科研经费到账后,项目负责人持项目合同(任务)书在科研管理部门办理经费本,财务处办理经费入账手续。
第十一条 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绩效支出等人员经费一律通过个人银行卡发放,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十二条 科研经费支出审批管理。根据上级及学校财务管理规定,经费支出依据项目申请书、合同(任务)书,实行预算支出、结构控制、分级审批的原则,审批程序为:
项目经费支出单笔在1万元以内(含1万),由项目负责人审批;1万元至3万(含3万),由项目负责人所在二级院(部)院长(主任)审核,科研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批;3万元至5万元(含5万),由项目负责人所在二级院(部)院长(主任)、科研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核,分管科技工作校领导审批;5万元至10万元(含10万),除按照3万元至5万元审签程序外,还需经财务处处长审批;10万元以上按照学校规定上院长办公会通过后执行。
严格执行经费支出审批回避制度:单笔支出在1万元以上,项目负责人为二级院(部)院长(主任)的,由科研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批。项目负责人与经办人为直系亲属的应主动回避。职能部门人员从事科研工作,按照学科专业归属由相关院(部)审批管理,我校暂无相关学科专业的由所在部门负责人审批。
第四章 支出管理
第十三条 科研经费支出是指在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与科研活动相关的各项费用,包括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主要包括:设备费、业务费以及劳务费。
(一)设备费: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有仪器设备和设备配件、升级维护现有设备及租用外单位设备而发生的费用。计算类仪器设备和软件工具可在设备费科目列支。按照《商洛学院物资设备采购管理办法》进行采购,并在资产管理处登记、备案,由项目负责人及所在二级院(部)负责设备等固定资产的日常使用、管理及保存。对科研急需的设备和耗材采购,进一步优化采购流程,按照国家相关规定采用特事特办、随到随办的采购机制,可不进行招标投标程序。
(二)业务费:是指项目实施过程中消耗的各种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发生的测试化验加工、燃料动力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购置图书、收集资料、复印翻拍、检索文献、采集数据、翻译资料、印刷出版、会议/差旅/国际合作交流等费用,以及其他相关支出。
说明:差旅费报销执行《商洛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横向科研项目乘坐交通工具在经费预算限额内凭票报销、不再限制交通工具类别。对于野外科学考察、问卷调查、采样等无法取得有效交通工具、住宿凭证的由出差人员填写《商洛学院无法取得有效凭证的有关情况说明》(附件1),并经项目负责人、所在二级院(部)负责人和科研管理部门负责人签字后方可办理报销手续,报销标准参照《商洛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
(三)劳务费:是指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参与项目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和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以及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等。
劳务费发放标准应参照陕西省公布的平均工资水平合理开支,根据其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其由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补助、住房公积金等纳入劳务费科目列支。
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不得支付给参与本项目及所属课题研究和管理的相关人员,其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间接费用是指在组织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学校管理费、项目组绩效支出等。其中学校管理费由学校统筹安排使用,绩效支出由项目组统筹安排使用。
间接费用按照如下比例核定:
(一)自然科学类项目:按照不超过项目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的一定比例核定,具体比例为:500万元以下的部分为30%,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为25%,1000万元以上的部分为20%。数学等纯理论基础研究项目,间接费用500万元以下部分为60%,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为50%,1000万元以上的部分为40%。
(二)人文社科类项目:按照不超过项目总经费的一定比例核定,50万元及以下部分为40%;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为30%;超过500万元的部分为20%。其中国家社科基金项目间接经费比例与项目完成质量挂钩,鉴定(验收)结论为“优秀”等次的,各区间上浮20%;鉴定结论为“良好”的,各区间上浮10%;鉴定结论为“合格”或免于鉴定的项目维持基础比例不变。
(三)陕西省级财政科研项目间接费用按照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一定比例核定,其中,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的部分为不超过35%,100万元至500万元(含500万元)的部分为不超过30%,500万元至1000万元(含1000万元)的部分为不超过25%,1000万元以上的部分为不超过20%;对数学等纯理论基础研究项目,软件开发、集成电路设计等智力密集型项目,间接费用比例进一步提高到不超过60%。
(四)项目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横向科研项目按照不超过项目总经费扣除设备费的一定比例核定,100万元及以下部分为40%(自然科学类35%);超过1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为30%(自然科学类25%);超过500万元的部分为20%。
第十五条 间接费用中学校管理费和项目组绩效支出分配比例按表1执行,其中学校管理费由学校财务部门统筹安排使用,项目组绩效支出由项目组掌握使用,根据项目进展情况向学校提出绩效支出申请,由科研管理部门审核后按规定予以发放。
表1科研项目间接经费支出分配比例
项目类别 |
间接经费 |
间接经费核算 基数 |
学校科研管理费 |
项目组绩效支出 |
有间接经费管理要求的自然科学类项目 |
15% |
85% |
参见第十三条 |
有间接经费管理要求的人文社科类项目 |
10% |
90% |
参见第十三条 |
无明确间接费用管理要求的自然科学类项目 |
5% |
/ |
项目经费总额 |
无明确间接费用管理要求的人文社科类项目 |
3% |
/ |
项目经费总额 |
横向科研项目 |
20% |
80% |
若需要学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则学校管理费在增值税普通发票管理费的基础上根据国家税率政策进行相应调整。 |
第十六条 学校管理费由学校财务部门根据年度预算统筹安排使用,主要用于学校在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相关费用和设立学校科研发展基金。学校科研发展基金不超过学校管理费的20%,由科研管理部门根据年度科研事业发展计划提出年度预算方案,经学校审批通过后由科研管理部门管理分配使用,主要用于学校科研服务地方能力提升、产教融合、校企科技合作与成果推广等方面。
第十七条 绩效支出申请
(一)科研项目通过下达部门的年度考核(中期考核)或结题验收后,项目负责人可填写《商洛学院科研项目绩效考核报告》(附件2)和《商洛学院科研项目绩效支出分配方案》(附件3),提出绩效支出申请,明确发放人员及金额,经二级院(部)审核同意后,报科研管理部门审批并由财务处审查后发放,绩效支出从项目绩效经费预算中发放。对于项目经费一次性到账的,在项目中期考核或项目执行期一半之前发放额不得超过绩效支出总额的50%,验收结题之前发放额不得超过绩效支出总额的70%。
(二)绩效发放对象原则上应为项目经费预算书中所列项目组成员。
(三)凡项目主管部门认定年度执行情况不良、中止的或验收不合格的项目(课题),根据上级主管部门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 管理费的支出。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在学校统筹计划下用于支持科学研究等工作,针对科学研究或学科发展组织项目申报、论证产生的费用,旨在积极争取承担国家、省市地方和与企事业单位合作的各类项目;也可用于科研项目(含自筹项目)经费配套以及开放课题、项目研究等支持与持续资助。
(二)在项目、科研平台等申报、推荐、执行以及成果转化推广中产生的专家咨询费、论证费、评审费、培训费、劳务费、会议费、查新检索、资料费、打印费、邮寄费、差旅费等支出;科研项目招投标保证金;项目、科研平台管理中进行审计、评估验收所产生的各类相关费用。
(三)学术活动经费的补助支出,主要用于学校或各学科主办、承办和参加重要的国内外学术会议有关经费;邀请国内外知名学者、专家讲学等所需的差旅费、讲学酬金等支出;举办学术年会、各类科技竞赛、科技管理会等相关费用;院(部)、学科组织召开内部学术研讨会(包括小型讨论会、学术沙龙、学术讲坛等)所需的有关费用。
第十九条 我校与外单位合作研究项目需外拨经费的必须订立合同,按照合同约定由科研管理部门审批后执行。项目负责人对合作(协作)业务的真实性、相关性负责,外拨经费原则上不得超过总经费的50%。
第五章 结题及结余经费管理
第二十条 对于准备结题的科研项目,项目负责人应当全面清理经费收支和应收应付等往来账款。暂付款尚未结清的,应在结题之前全部报销或归还。
第二十一条 项目负责人需根据经费预算,如实编报经费决算,决算必须做到账实相符,账表一致,并由财务处审核签署意见后,根据要求报送及存档。
第二十二条 项目负责人应按照项目合同(任务)书约定及时办理项目结题手续,原则上项目负责人应在项目结题或验收通过后6个月内办理结题结账手续。
第二十三条 项目(课题)通过验收结题的,结余经费资金全部转入课题组科研发展基金,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不再设置额度限制,由项目负责人填写《商洛学院财政科研项目结余经费计划任务书》(附件4)并按照计划执行。横向科研项目结余经费按照《商洛学院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及收益分配办法(试行)》或参照本规定执行。上级项目主管部门相关管理办法对结余经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四条 未通过结题验收或整改后通过结题验收的项目,结余资金依据项目主管部门要求,按原渠道退回拨款单位。
第六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五条 除项目管理办法或项目合同另有规定外,凡使用科研经费购置与形成的固定资产均属于国有资产,必须纳入学校资产统一管理。科研经费采购物资设备须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设备采购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对使用科研经费形成的无形资产(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财产权利)均属于学校无形资产,其利用、转让、处置等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科研管理部门、财务处、资产管理处、审计处、监察处、二级院(部)和项目责任人应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做好科研经费使用的监督检查工作,防止出现科研经费使用的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等违纪违规行为。
第二十八条 科研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承诺制。项目负责人需签署承诺书,承诺项目经费全部用于与本项目研究工作相关的支出,严格按照资金开支范围和标准支出,不得擅自调整外拨资金,不得利用虚假票据套取资金,不得通过编造虚假劳务合同、虚构人员名单等方式虚报冒领劳务费和专家咨询费,不得通过虚构材料费、测试化验内容、提高测试化验支出标准等方式违规开支相关费用。
第二十九条 对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提交项目执行过程中的有关资料,或不能按期完成任务的项目,科研管理部门可通知财务处终止其科研经费的使用。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科研管理部门、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学校现行科研管理制度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原《商洛学院纵向科研经费管理办法(修订稿)》(商院研〔2015〕6号)和《商洛学院纵向科研经费管理办法(修订稿)补充规定》(商院技〔2018〕3号)同时废止。
附件1
商洛学院无法取得有效凭证的有关情况说明
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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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差人姓名 |
职称或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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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差事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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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差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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往返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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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坐交通工具 有关情况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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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负责人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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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院(部)负责人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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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研管理部门负责人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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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商洛学院科研项目绩效考核报告
( 年度)
项目名称: |
项目来源及编号: |
项目起止年月及进展安排: |
项目组成员名单(与申报书一致): |
年度工作总结(300字): |
年度工作任务考核指标及完成情况:(需说明考核时间、地点、项目组成员的工作任务、以及考核方式等,并阐述考核结论) |
本年度绩效支出提取申请: 申请提取项目绩效支出总费用的 %,计人民币 万元。 |
其他说明: |
项目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
项目所在二级院(部)审核意见: 领导签字: 年 月 日 |
科研管理部门审核意见: 经审核,同意项目组提取绩效支出总费用的 %,计人民币 万元。 科研管理部门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
财务处审核意见: 经审核,同意项目组提取绩效支出总费用的 %,计人民币 万元。 财务处长签字: 年 月 日 |
本报告一式3份,项目组、科研管理部门、财务处各1份。
附件3
商洛学院科研项目绩效支出分配方案
( 年度)
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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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来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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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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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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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绩效支出预算总额: |
本次支出总额: |
本次支出分配方案: 项目负责人: 年 月 日 |
本表一式3份,项目组、科研管理部门、财务处各1份。
附件4
商洛学院财政科研项目结余经费
计划任务书
项目名称:
负 责 人:
承担单位:
起止年月: